沧州昌汇封头制造有限公司

对乙炔气瓶填充的要求

2013-11-04 08:49: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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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十六条 乙炔充气单位,   根据本规程及有关部门的规定,结合本单位的情况,制订有关充装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,报请省、市、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劳动、公安、环保等部门批准后,方可进行乙炔充装工作。

十七条 充气单位在充装前,   有专人对乙炔瓶进行逐个检查。在检查中如发现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进行妥善处理,否则严禁充气。

(1)未经审查批准而制造的;

(2)漆色、字样不符合规定或脱落的;

(3)附件不全、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;

(4)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第50条表3规定的;

(5)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;

(6)超过检验期限的;

(7)按第38条外部检查,属于报废的;

(8)   的乙炔瓶未经国内检验的;

(9)乙炔瓶(公称容积40L以上)的实际重量减去剩余乙炔量后,超过乙炔瓶净重0.5kg以上的,或不足量超过3kg的。

对   用户的乙炔瓶检查,除钢印标记、漆色、标志和附件外,其他项目仍按本条的规定进行检查。

十八条 乙炔瓶充装前,   逐个测定实际重量(以下简称实重)和瓶内剩余压力,并求出瓶内的剩余乙炔量。

剩余乙炔量按下式计算;

Gs=0.486νara(Ps+1)×0.00000001式中 Gs棗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,kg;

α棗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;

Ps棗乙炔瓶内剩余压力,kgf/

平方厘米;

ra棗乙炔的重度, kg/立方米;

符号δ、ν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。

十九条 乙炔瓶充装前,   根据乙炔瓶净重、实重和剩余乙炔量,确定丙酮补加量。

丙酮补加量按下式计算:

丙酮补加量=乙炔瓶净重+剩余乙炔量-实重

补加丙酮后,   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,允差0.5kg。超差的乙炔瓶应进行处理。

第三十条 乙炔瓶充装乙炔,在15℃时,限定充装压力为15.5kgf/平方厘米以下。在不同的环境温度下充装时,其静置后的限定压力,应以此为准进行换算。

第三十一条 乙炔瓶充装乙炔气,一般分为两次进行,次充气后应静置不少于8小时,再进行次充气。不论分几次充气,根据不同的环境温度,充气静置后的限定压力都   符合第30条的规定。

第三十二条 乙炔瓶充气流速一般为:

(1)间歇充气时,不宜超过0.8立方米/时·瓶;

(2)一次充气时,不宜超过0.6立方米/时·瓶。

采用强制冷却充气方法时,不受此限。

第三十三条 乙炔瓶在充气过程中,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℃。

第三十四条 乙炔瓶充气后,应逐个测定瓶内乙炔重量。其限定充装量按下式计算:

G=0.198δν式中 G棗乙炔限定充装量,kg;

符号δ、ν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。

瓶内乙炔重量超过限定充装量时严禁出厂;钢瓶单位容积乙炔充装量低于0.12kg/L时,   妥善处理。

第三十五条 乙炔瓶充气后,   进行溶解乙炔质量检验。溶解乙炔产品的技术条件,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,应符合HG2-206《溶解乙炔》暂行标准的要求。

第三十六条 充气单位应认真填写充气记录,其内容应包括:充气日期、充气间室温、乙炔瓶制造厂(   乙炔瓶注明国别)、乙炔瓶编号、实际容积、净重、实重、剩余压力、丙酮补加量、充气后重量、瓶内乙炔重量、静置后压力、溶解乙炔质量、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和操作者签章等。